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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沒有現場證據交警可以使用監控錄像作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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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沒有現場證據交警可以使用監控錄像作為證據嗎

一、醉駕沒在現場交警可以使用監控錄像作為證據嗎?

駕駛員醉駕交警不在現場的情況下不可以使用監控作為定罪證據,就算是有相關人員舉報駕駛員醉駕,隨後交警進行調查的時候,只要經抽血化驗出來的結果並沒有達到醉駕的標準,那舉報人的舉報就不可被採信。因為,醉駕最關鍵的證據就是血液測量結果,其他的證明效力都是有限的。

酒駕醉駕均以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處罰依據,監控錄像不能作為處罰的證據使用。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於2004年5月31日發佈的《車輛駕駛人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該標準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為飲酒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醉駕的處理程序一般是:

1、警察對有酒後駕駛嫌疑的當事人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進行檢測,初步判定駕駛人是否達到醉駕程度。

2、呼氣檢測結果達到或者超過醉酒駕駛標準的,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抽血檢驗體內酒精含量,通過更準確的測量方式出具測量結果。

3、血液檢驗報告顯示違法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通過測量結果再進行不同的偵查方式。

4、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並對犯罪嫌疑人作出吊銷駕駛證行政處罰,醉駕事實被查清後,依法移送起訴。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其實,交警沒有在現場的情況下如果醉駕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時候交警部門可以監控錄像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但是,憑藉監控錄像絕對不可以輕易的對駕駛員判定醉駕。就算駕駛員當時真的是處於醉酒駕駛的狀態,可工作人員化驗的結果不是醉駕,就等於沒有最直接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