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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勞動合同是否終止

退休後勞動合同是否終止

一、退休後勞動合同是否終止

退休後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男職工在年滿60週歲,女職工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的,那麼就可以申請退休,也就是退出相應的勞動關係,符合養老保險待遇的,則日後每個月可以領取一定的養老保險金。

二、退休人員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退休人員從理論上説已經不具備勞動能力,因此也不能成為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相關規定,“法院在處理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工爭議時,對合同的定性是勞務關係,”由此可以得出,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三、退休人員可以主張誤工費嗎

損害賠償案件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即受害人為退休人員的,繼續被其他單位聘用從事工作,在發生交通事故損害後,向法院主張賠償其誤工費的訴訟請求,對於退休人員繼續工作的誤工費的主張,是否應當支持呢?

在實踐中還有分歧,有人主張,受害人是退休人員的,其退休工資不會因發生事故而減少,即不存在誤工損失,不應當支持其誤工費的請求;還有人主張退休人員接受其他單位聘用並獲取收入是正當權利,當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造成外聘收入減少時,導致退休人員實際整體收入的減少,外聘收入的損失應當認定為退休人員的誤工損失。

我們認為對於退休人員的誤工損失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一般情況下,受害人是退休人員的,其退休工資不會因發生事故而減少,即不存在誤工損失。但是,在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很多退休的老前輩仍繼續發揮餘熱,被其他單位聘用繼續從事工作。退休人員接受其他單位聘用並獲取收入是正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實際收入的減少。當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造成外聘收入減少時,導致退休人員實際整體收入的減少。因此,外聘收入的損失應當認定為退休人員的誤工損失。

公司職員在滿足退休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退休,要知道退休之後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沒有法律效益,將不具備約束的能力。同時退休之後的人們不能在簽訂其他的勞動合同。總的來説勞動合同的存是為了保障勞動人們的正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