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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員工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退休員工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退休員工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定自動延期應當理解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變更,即事實形成而不需要通過雙方再續簽勞動合同予以確認。自動順延期間應當理解為在原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5)款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41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 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可見,即使企業按照第41條的規定可以裁減人員,但對於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企業也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同時,第45條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也就是説,勞動合同期滿,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勞動者退休。

例外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退休員工的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一定的期限限制,自己單方面解除合同,需要提請有關的企業部門,經過審批通過後才可以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國家的有關部門在此類問題上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所以有關的 當事人在解決的過程中要多加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