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是否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終止不等同於勞動關係終止,勞動關係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另一種是無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又稱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只是勞動關係的表現形式之一,沒有勞動合同並不意味着不存在勞動關係。
所謂勞動關係,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得出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結論,換句話説,勞動關係的存續與否在於用人單位是否在持續用工,當然這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持續符合勞動關係主體條件。當用人單位不再對勞動者用工時,即是勞動關係終止時。當然我們這裏談論的是一種合乎勞動法理論、正常的勞動關係,至於特殊時期的下崗(停薪留職)等特殊勞動關係則不再此列。
二、如何建立勞動關係
建立一種合同關係,可以採用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特定的行為等形式,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勞動關係也屬於一種合同關係,即具有合同關係的一般特點,但同時又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特殊的要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建立勞動關係應該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那麼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就不屬於勞動關係,答案是否定的,既然勞動關係屬於合同關係,那麼就需要符合合同關係關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要求,雖然沒有書面勞動合同書,但是採用其他形式足以反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形成勞動關係。在勞動法中對於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稱之為事實勞動關係。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之間不一定存在勞動關係。反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也不一定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一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即行成立並生效,但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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