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員工因病解除勞動合同能否解除?
單位有權力將這種職工進行解除,這實際上,是一個病假工資的問題。
病假又叫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其實因此可以看出來,病假是一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超出時限就不叫病假了。並將有期限,在相應期限內用人單位即使其沒有工作也應當發放工資。工資的標準要按照最低工資的80%標準發放,一般來説,還是包含社保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的。
關於病假的時間,如果本人的工齡在十年以下,在這個單位工作五年以下,病假時間只有三個月,可以在六個月內斷斷續續的休完。
如果工齡是十年以上,根據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五年以下病假六個月,5到10年病假九個月,10到15年病假12個月,15到20年病假18個月,20年以上病假24個月。一般應當在12到30個月之間休完。如果超出這個時間,用人單位就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當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另外,除了經濟補償金之外,還應當再支付一部分醫療補助費,跟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就是有關係了法律也承認。對於這種職工,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助。醫療補助費的標準是六個月;對於得重症的職工加付50%是九個月;對於得絕症的職工加付百分之百,是1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普遍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包含了加班費和年終獎。
經濟補償金還有特殊標準,那就是職工得病,客觀情況變化,企業破產裁員等三種情況,勞動者的月均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除了因病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有這些情況用人單位也不能辭退勞動者,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因公負傷等等法律規定不能在此期間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職工醫療期過後辭退員工的,用人單位要給與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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