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由誰提出
一、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由誰提出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能夠提起續簽的要求。如果用人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沒有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應根據勞動者的主張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合同規定期限的30天前,把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用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並與員工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按正常程序辦理,不可簡化。用人單位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
二、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1、續簽勞動合同,續簽後的待遇要比原待遇高。否則勞動者以此不續簽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2、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是在同一個單位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期限雙方約定就好。而如果是在同一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視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有風險。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用續簽勞動合同,可以讓勞動者直接離職走人,不用承擔風險,也不用支付額外費用。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不終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中居於優勢地位,屬於勞動用工的管理方、主導方、責任方,它不是法律關係處於“模糊”狀態的受益者。依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使依法終止勞動關係,只要用人單位存在用工行為的,就應當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違反該義務的,應當向勞動者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等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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