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由誰承擔責任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應承擔責任的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擔責。反之,勞動者自己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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