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續簽合同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法》關於續簽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你與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單位不續訂,無論通知與否,都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至於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寬限期及兩倍工資罰則,目前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來説,“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如果用工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1個月內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公司不必支付“雙倍工資”。
以上是我國《勞動合同法》關於續簽合同次數及期限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對這些規定心中有數,在第一次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把這些續簽條款寫入合同中,心中牢記自己的勞動合同結束的期限,提前向公司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發現公司有刻意的隱瞞或欺騙行為,要學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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