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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合同規定期限的30天前,把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用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並與員工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按正常程序辦理,不可簡化。用人單位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與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單位不續訂,無論通知與否,都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至於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寬限期及兩倍工資罰則,目前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來説,“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如果用工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1個月內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公司不必支付“雙倍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續簽是需要在合同屆滿前提前與勞動者協商,而且合同的內容不能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之下私自的更改,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正常的規定流程來,這樣才能確保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單位不續簽,那麼是可以讓單位承擔經濟補償。

標籤:勞動合同 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