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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提前解除合同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一、雙方提前解除合同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雙方提前解除合同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1、雙方提前解除合同違約金不一定需要支付,如果是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需要解除合同,那麼守約的一方就可以向對方提出支付違約金的請求。

2、在實際情況中,如果一方的當事人確實存在違約行為,且有證據能夠證明其已經違約,那麼即使是之前雙方協商好的解除合同之後,守護約定的一方當事人仍然有權利可以對違約者進行追責。

3、違約金往下細分,可以具體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指的就是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的,適用某些情形下的,當一方當事人違約之後,都需要主動地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也分為固定和浮動兩種形式的違約金,有自己具體的計算標準,對合約雙方都帶着一定程度上的強制性。而約定違約金則大為不同,它沒有法定違約金那麼固定,也沒有具體的金額和計算標準,主要是由締結合約的雙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較為合理的約定。

二、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的怎麼補償?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不一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只有是以下的情形出現之後才需要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管是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勞動合同,還是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公民簽署的其他類型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間內,若是一方不想繼續維持合同關係,那麼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合同解除請求,若是對方同意自己的請求,則雙方可以進一步協商確定合同的解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