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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嗎?

老師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老師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

不可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試用期辭職應注意哪些事項

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所以,辭職申請只需説明自己從什麼時間開始辭職就行了,最後本人簽字,交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最好自己留個複印件。無需理由,無需什麼格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向單位提出離職要求,但此時需要在三天後才能走人,換言之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提出離職申請。

勞動者有權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試用期內老師也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來提前通知學校,否則可以導致學校的教學工作出現問題,對於因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導致損失的,學校可以向老師要求合法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