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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園幼師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公辦園幼師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公辦園幼師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公司可以終止合同,但是要有正當理由。《法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有關隨時辭職的相關情況認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具體情況下,幼師在幼兒園任職時應當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隨時辭職導致放棄了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的,肯定是構成了違約的情況,則幼兒園可以依據違約責任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