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舉證存在勞動關係?
一、怎樣舉證存在勞動關係?
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需要勞動者提供證據,但是涉及到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的憑證、勞動者入職時填寫的入職申請、上班出勤和打卡記錄等材料,因為這些材料通常是由用人單位保存或保管,勞動者很難取得,這一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到哪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在用人單位內解除,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的通知期限告知用人單位便可。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有:
(一)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的環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前,必須經過特定的環節。其中主要有:
1、用人單位對於因違紀、違法應予開除、除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必須針對其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經此仍然無效的,才可進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向本單位工會徵求意見;如果裁員,應當提前30天向本單位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還應當將裁員方案徵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3、報經主管機關審核或批准。依照法律規定,裁員應當事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二)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簽訂協議環節。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對方。在裁員時,這種通知的形式為正式公佈裁員方案。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就合同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後果,依法簽訂書面協議。
3、用人單位在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先後順序:直接通知——郵寄通知——公告通知進行通知。只有當前一種無法通知時方可用下一種通知方式進行。
4、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雖然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此類勞動爭議發生後,用人單位往往以雙方沒簽訂書面合同為由,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不承擔其義務。但在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中,一般來説都會根據證據進行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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