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新手刑事律師法律文書寫作側重指引

作為一個主要以刑事辯護為業務方向的執業律師,我簡單説説刑事文書的寫作。

新手刑事律師法律文書寫作側重指引

個人認為,最核心的問題在於,你要知道這個材料是給誰看的。

刑事文書或者説案件材料呈交的對象一般有這幾類:

公安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當事人或者家屬(委託人)、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紀委部門。

我們分別來看。

(一)公安、監察機關—作為案件的偵查、調查機關的材料接收方。

公安機關作為一般刑事案件的偵察機關,監察委作為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機關,可以接收律師的材料供其參考。

這裏還要按照律師身份的不同,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向公安或者監察機關提交法律意見;

第二,作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幫助被害人向公安機關、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舉報。

第二種情況可以詳見

如何科學、有效地完成一次刑事控告 - 天津朱律師的文章 - 知乎 

第一種情況我們在這裏説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第一百七十條:“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

簡單來説:如果是非職務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為其正式委託律師了。那麼律師此時就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交法律意見了。職務犯罪的嫌疑人在留置期間無法聘請律師,因此一般需要案件移送檢察院後才可以聘請律師,職務犯罪較為特殊,其他問題我們再詳述。

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可以提交的法律意見一般有:

1、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辯護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因此這時就需要撰寫“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書”;

2、也可以單獨提出關於案件事實認定意見的法律意見書;

3、在一些特殊類型案件中,可能會存在限制律師會見的情況,此時還可以提出“對於公安機關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見書”

對於上述幾種法律意見書的撰寫,把握一個核心要義:提綱挈領、言簡意賅。客觀來講,就訴訟法對於事實和證據的把握,在所有司法行政機關中,公安機關的要求是最低的,公安一線辦案人員對於法律的理解和對證據與事實的把握難免粗糙。因此,在偵查階段提交的所有材料,務必做到“指哪打哪”,直接指出想要提出的問題,切忌長篇大論。不然有可能直接被公安機關忽略。

(二)檢察機關、法院—作為審查起訴和審判機關的材料接收方

先來看,在這兩個階段會涉及到提交什麼材料:

1、在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需要向檢察院提出是否批准逮捕提出法律意見書;

2、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完整閲卷。此時辯護律師認真閲卷及充分會見當事人後應該與當事人核實關鍵案情,然後撰寫關於案件整體事實和證據認定的法律意見書。

3、在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可以就“羈押必要性”問題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書;

4、如果涉及到現有事實未查清的證據,還可以向檢察院提交調證或者退回補充偵查的意見(申請)

5、在案子起訴後,正式開庭前,為避免法院“先入為主”偏向公訴機關的定罪量刑思路。律師可以先提交一份法律意見書,陳述辯護意見。

6、開庭後,結合開庭情況,向法院提交最終的辯護詞。

再説核心觀點: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法律意見一定要注重意見接收方對於意見採納的有效性,簡單來説就是要有效辯護。切忌洋洋灑灑不切重點。

一位曾經在檢察系統一線工作十幾年的前檢察官後來辭職從事律師職業的前輩曾經説過,有效辯護(意見)的核心就是讓檢查官和法官能夠“願意看,看得進,能採納。”

什麼樣的法律意見願意看?核心是要寫檢察官真正關心的、內心中有疑問的、涉及“爭議焦點”(控辯之間)的問題。比如,一起故意故意毀壞財物案件,如果不是意外事件,就不要單純的去羅列犯罪構成要件,而是抓住對於涉案被毀財物價值的認定,是否僅為被害人的陳述?偵察機關是否及時製作現場勘察筆錄和物品清單?鑑定的是損壞價值還是物品價值,能否客觀體現損毀價值?這些才是檢察官想要看到,願意看到的東西。

什麼樣的法律意見看得進去?要做到避免以下幾個問題:第一,低級錯誤。例如引用法條錯誤,犯罪構成認定錯誤,大量錯別字等等;第二,遮遮掩掩閃爍其詞。很多律師怕寫的太多會導致公訴機關提前掌握自己的辯護思路而有所應對,因此在法律意見中不寫明確觀點和依據。但其實這種想法並不完全正確,大多數情況下,要想撼動或者影響檢察官的想法,還是需要充分論證;第三,內容過多抓不住重點。新手律師很容易進入的一個誤區就是愛多寫。有的是因為怕遺漏內容所以把能想到的相關不相關的都寫上,有的是剛走出校園還是按照論文的寫作思路去鋪陳。但殊不知檢察官法官看到十幾甚至幾十頁的法律意見第一感覺就是頭大,很多情況下僅僅就看個提綱。

什麼樣的法律意見能採納?這一點要注意核心的問題是注意區分公訴人和法官關注的點。我們常説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其實刑事訴訟的核心也是通過證據去還原和證實案件的事實。就證據的核心問題—證據“三性”而言,公訴人更關注證據的合法性,而法官更關注證據的真實性。因此在向不同司法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時,要注意對證據論證的不同側重。

(三)當事人或者家屬—作為委託人的材料接收方

原則上,這一類別的文書不應當單獨拿出來説。

因為給當事人看的材料,和給公檢法看的材料應當是一致的;而這些材料中往往具有大量案卷中的證據內容,原則上是不能給家屬或者説委託人閲覽的。

從規範的角度出發,不建議直接將這些材料給除當事人外的家屬或者委託人看。

新手律師尤其要把握好客户關係和辦案規範的尺度。

(四)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紀委部門——作為舉報材料的接收方

目前刑事業務並不侷限於傳統的辯護領域。企業刑事合規、風險防範、刑事控告服務都很火熱。因此有些刑事領域的業務是向前延伸展開的。

不可避免,有時要幫助委託人撰寫一些舉報材料。舉報材料的總體撰寫思路可以參照刑事控告的思路,重點在於犯罪(違紀)構成和證據的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