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動離職勞動關係中止了嗎?
辭職是我們工作中常見的情形,辭職表示員工主動解除合同,辭職和自動離職時有區別的,簡單來説自動離職表示無理由離開工作崗位。由於我們在單位上班需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那麼員工自動離職勞動關係中止了嗎?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答案吧。
一、什麼是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對“自動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僅不能享受任何待遇,而且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話,需要承擔責任,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辭職與自動離職有什麼區別?
所謂“辭職”,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講法,並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關於“辭職”,如果要用嚴謹的法律語言來表達,應當表達為“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其重點有兩點:
1、勞動者主動表達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明確意思表示;
2、雙方勞動關係得以解除。
而“自動離職”若用嚴謹的法律語言來表達,應當表達為“勞動者不辭而別”。講到這裏,聰明的讀者已經看出來了:相對於“辭職”,“自動離職”的內涵中有兩個特點:
1、勞動者沒有明確表示要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所以是“不辭而別”;
2、雙方勞動關係是否解除處於一種待定狀態。勞動者自動離職多長時間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在《勞動合同法》中和行政法規中沒有具體規定,以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制度為準(這個制度必須按法定程序制定)。一般無故曠工三日以上可以視為自離了,也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自動離職”往往並不能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勞動關係的終結。
三、員工自動離職勞動關係中止了嗎?
勞動者自動離職多長時間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在《勞動合同法》中和行政法規中沒有具體規定,以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制度為準(這個制度必須按法定程序制定)。一般無故曠工三日以上可以視為自離了,也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係還存在。
看完上文您應該瞭解了員工自動離職勞動關係中止了嗎。在這裏小編要科普一下,如果員工自動離職之後又重新找到工作,對自己之前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是需要新單位連帶承擔的。因此,單位在用人之前還是要查清楚每一個來應聘員工是否已經與原單位書面接觸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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