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失蹤中止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員工和企業的勞動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企業不能隨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合同未到期,且員工沒有過錯,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但我國法院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企業可以中止雙方的勞動關係,那員工失蹤中止勞動關係是否合法,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員工失蹤中止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如企業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因為勞動者意外失蹤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勞動合同才終止。
二、其他勞動關係中止的條件
從時間來看,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一般有以下幾個:
1、勞動者應徵人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例如:根據《兵役法》第56條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如果勞動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勞動關係並非解除勞動關係,在一定的條件下,勞動關係是可以恢復的。員工失蹤超過一定的時間,企業還可以選擇在報紙等媒體上發表聲明,要求員工在一定期限內返回企業工作,否則的話企業有權宣佈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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