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人員勞動關係是怎樣的?
企業單位用工的形式有多種,有直接用工,勞務派遣用工,還有委派用工。每一種用工的勞動關係是不一樣的,委派人員勞動關係是在原單位的,委派用工,是經過單位委派,分其他公司進行一些工作的形式。委派並不改變職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具體的內容可以隨小編一起來了解。
一、委派人員勞動關係
所謂勞動關係,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係。而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主要有以下區別:
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
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係支付報酬的方式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規律性。勞務關係多為一次性的即時清算或按階段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事實勞動關係的分類
事實勞動關係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
二是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
三是雙重勞動關係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
只是改變了用工的方式,具體的勞動關係還是在原單位。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靈活選擇用工的方式,但是無論選擇哪種用工方式都必須建立與職工的勞動關係,這也是對職工利益的保障。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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