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高管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現在我國境內有很多中外合資企業,一些外資企業的母公司經常會委託高級管理人員,到分支機構任職。作為高管,其付出了勞動,也屬於企業廣大職工中的一員。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高管應當同被委派企業簽署勞動合同。那麼,委派高管勞動關係如何處理?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瞭解。
一、委派高管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我國有關法律沒有就委派人員的勞動關係管理作出具體規定.根據目前的勞動關係管理實踐,委派人員勞動關係存在幾種模式:受委派人員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受委派人員與委派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受委派人員與原單位和委派單位存在雙重勞動關係。不論是什麼模式,受委派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的承擔方由三者進行協商,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着勞動關係,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根據法律規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原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所規定的構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認定勞動關係的標準有哪些
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綜上所述,委派用工通常出現在中外合資企業中,是外資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手段。委派高管勞動關係的認定,要看其是否為被委派企業付出了勞動,是否從其享受工資報酬。如果符合條件的,高管與之建立的就是勞動關係,屬於雙重勞動關係。目前我我國法律在這方面還有待完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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