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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中的法律關係是怎樣的

一、勞務派遣中的法律關係是怎樣的?

勞務派遣中的法律關係是怎樣的

(一)派遣單位與勞動者。

1、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交納社會保險、辦理工傷認定和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雙方因履行勞動關係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2、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勞動報酬。

(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

1、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應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

2、雙方的勞務派遣協議屬於民事勞務派遣服務合同,並不確立勞動關係,如雙方就勞動派遣協議發生糾紛,除自行協商和調解外,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渠道解決。

3、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勞動派遣,則勞動派遣是無效行為。勞動者和實際用工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三)用工單位與勞動者。

雖然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不等於雙方不存在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作為實際用工單位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二、勞務派遣的用工範圍和用工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中的法律關係是非常明確的,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雖然靈活自由,但是,一定要提前通過勞務派遣協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比如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以後的賠償主體,工資支付主體等,都要約定清楚。

標籤:法律 勞務 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