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關係代通知金如何確定?
單位和員工之間的關係僅僅是依靠合同的規制才連接在一起的,如果合同到期或者無效的時候就會讓單位和員工的關係就此終結,當時法律上也有規定説單位是有義務給員工一定的時間過渡關係終止的階段的,不履行義務就要承擔賠償代通知金的義務。那麼,終止勞動關係代通知金如何確定?
一、終止勞動關係代通知金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如果上個月工資高於社平工資3倍的,代通知金是否按社平工資3倍計算?
當然不是。法律規定受社平工資3倍限制的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對於代通知金的標準,法律並無社平工資3倍限制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在實務中俗稱“代通知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代替通知期的金額”,有些媒體把“代通知金”寫成“待通知金”是不對的。
“代通知金”源自於香港僱傭條例,並不是我國勞動法律中的一個正式名詞,意思是僱主或僱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僱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可無需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合約。深圳在1994年頒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將該制度引進,2007年,《勞動合同法》頒佈,移植了該做法,在法律中確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
總之,只要是單位在合同還沒有結束的時候就要求員工離職就應該完成自己通知的責任,如果沒有盡到這基本的通知責任就應該因此而付出賠償代通知金的代價。在索要代通知金的時候可以找律師與單位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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