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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和入職的含義是什麼,兩者間有哪些區別

試用期和入職的含義是什麼?兩者間有哪些區別?

一些公司在招收新員工時,正式入職前會有幾個月試用期,在此期間工作態度認真、工作能力強的人會被公司正式錄取。其實,試用期間與正式入職有很多規定的不同,那麼,試用期和入職的含義是什麼?兩者間有哪些區別?下面具體説一説:

試用期和入職的含義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正式入職:一般企業招聘員工後,為了考察員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為人處世情況而往往會給予一定的試用期(一般從幾天到三個月不等)。通過這個試用期來考察一個員工的綜合能力,看其能否適應這份工作以及將來的發展潛力。而被公司錄用後,公司會與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這時候就是正式入職。

試用期和入職的區別

試用期與正式入職的區別在於,用人單位有權以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勞動者有權提前3天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和入職有很多區別,在試用期間,是公司對勞動者的各方面能力的一種考核,若沒有達到該公司的要求,用人單位會在此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正式入職的薪水會相對於試用期會提高薪水,而且,正式入職也代表着工作有了穩定。

標籤:入職 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