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給付義務和隨附義務兩者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效力2.66W
主給付義務和隨附義務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賠償損失。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系究竟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受領買賣物的義務,是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便有爭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賠償損失。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系究竟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受領買賣物的義務,是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便有爭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
確認行政協議無效屬不屬於民事糾紛
律師解析:視具體情況而定。判斷是否為民事糾紛要根據起訴的內容來判斷,通過雙方的身份是不能夠判斷是否民事糾紛的,雙方如果是平等地位,那麼就是屬於民事糾紛案,雙方如果處於非平等地位那麼就是屬於行政糾紛案,具體屬於什麼性質要根據其內容來判定。法律依據:《中華人...
-
受要約人不作承諾合同可以不可以成立
律師解析:受要約人不作承諾合同不成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如果受要約人不做承諾説明其不認同合同。並且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超越經營範圍的合同是否發生效力?
律師解析:首先,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該合同有效。但如果其次,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大致包括如下情形:第一,超越經營範圍所訂立的合同違反了特許經營、禁止經營以及限制經營規定,則該合同無效。第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
-
臨時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律師解析:臨時合同受法律保護。臨時合同儘管是雙方根據目前情況暫定的適用性合同,但根據相關合同法規定,只要合同是經過雙方協商共同簽訂,出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都具有法律效力。臨時合同,只要遵守誠信、公平、互利的原則,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他人利益,同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