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和見習期學徒期有什麼區別?
一、試用期和見習期學徒期有什麼區別?
1、試用期是雙方相互考察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
試用期是勞動制度下的概念,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平等協商約定。
2、見習期是人事制度下應屆畢業生就業的試用期
根據相關規定,人事制度下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
3、實習期是學生理論運用與實踐教育階段
學生實習期間,雖身處實習單位,但目的是把課堂所學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增強實際運用能力,屬課堂教學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學生,仍為學校所管理,是在執行學校的安排。用人單位僅僅是根據學校要求,提供實習場所、環境、條件。學生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與實習單位並無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規調整。
二、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期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綜上所述,畢業生到用人單位正式工作之前,往往有一個實習期,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裏面會規定好試用期,通常是三個月。試用期、實習期是不同的,從法律性質上看,試用期是最嚴格的,而實習期、學徒期的要求比較低,畢業生和單位也沒有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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