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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過半數含義與半數以上含義的區別是什麼?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人觀念開放,選擇以各種經營為目地的公司開辦發展,《公司法》就是為了公司合法的運作應運而生,也規範了公司法人的民事行為。那麼,《公司法》過半數含義與半數以上含義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公司法》過半數含義與半數以上含義的區別是什麼?

一、《公司法》過半數含義與半數以上含義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法》司法解釋中的半數與過半數通常存在與公司股東大會票數決議,過半數是指票數超過百分之五十,半數是百分之五十本身。

二、召開股東大會的情形

(一)召開定期股東大會的情形

1、有限公司

(1)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2)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兩次會議之間的最長間隔期限以及具體召開時間,我國公司法允許由公司章程決定,定期會議應按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無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遲。

2、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二)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法定情形

1、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0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規定,當公司股價跌至一定幅度時,必須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三、召開股東大會的流程

(一)會前1:會議籌備

1、確定召開股東大會;

2、會務組織;

3、會議提案、內容和確定會議議程;

4、準備會議資料。

(二)會前2:會議通知

(三)會前3:會前檢視

1、修正會議議題;

2、印發會議資料;

3、簽到和清點參會人數;

4、落實委託授權簽字;

5、關注簽字事項的準備。

(四)會中:審議及決議

1、律師見證;

2、審議及表決;

3、會議記錄及簽字;

4、會議決議及簽字。

(五)會後:善後,開啟新的循環

1、出具法律意見書;

2、補正資料;

3、發文;

4、準備及披露;

5、歸檔。

四、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如何確保所作決議合法有效?

1、從召集會議程序要求上看,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同時根據該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2、需要注意的是,為確保決議合法有效,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另外,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相關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但是,如果董事會沒有通知其他股東,則股東大會不得對該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否則決議是無效的。

3、最後,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通常是以票數的絕對優勢通過某一決議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一般是由董事召集、董事長主持,如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可以由其他負責人主持。公司法過半數含義與半數以上含義的區別是什麼?區別是以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本身作為半數與過半數的分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