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和試用期的區別體現在那些方面?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定勞動關係之前,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所謂試用期,就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通過這樣的方法可以讓職工瞭解到自己是否適合該崗位,用人單位也可以更加確定該職工的能力,只聽過試用期後,職工可以成為正式職員。當然,這只是入職和試用期的區別的冰山一角,入職和試用期的區別具體有哪些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試用期一般多長時間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等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同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説,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着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裏兩者相比取其高。
三、正式入職試用期的區別是什麼
1、試用期沒有正式員工工資高。
2、試用期員工隨時可以走人。正式員工工人通知老闆才能走人,否則要賠償老闆的損失。
3、試用期辭退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知道,職工與企業單位是可以約定試用期的。入職和試用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工資待遇上,還體現在在試用期內內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決合同,且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正式員工離職則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
-
辭職後醫保卡里的錢如何辦
律師解析:辭職後社保卡里的錢不會清零,依然會保存在你社保卡的個人賬户在你找到新單位之後,只要將社保卡里面的錢進行轉移就行尤其是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是應該隨同轉移。不過若是辭職後找到的新工作也在同一所城市的話,那麼社保就不需要轉移...
-
兼職人員能否構成合法的勞動關係
律師解析:兼職人員也可以構成合法的勞動關係。如果兼職人員與用人單位均具有法定的主體資格,且雙方依法用工的,可以構成合法的勞動關係;但是勞動者在完成一個單位的任務時不能嚴重另一個單位的任務進度,否則另一個單位可以依法辭退該員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勞動爭議的解決包括哪些內容
律師解析:解決勞動爭議的流程包括: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之間友好協商;2、要求工會或第三人共同協商;3、協商不成的,依法請求調解組織來調解;4、調解不成功的,則及時提請勞動仲裁;5、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則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
-
被辭退還想回去怎麼辦
律師解析:如果被用人單位依法辭退,那勞動者就不能再回去上班了,除非單位同意,且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只是口頭辭退,且沒有法定理由,建議勞動者繼續上班,以免單位以此為藉口稱勞動者曠工從而解除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