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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和擠佔資金行為有什麼關聯性,兩者的區別是什麼

如果公司企業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業上的便利性,擅自挪用自己公司企業或單位上的資金用於個人使用或者將資金借貸給其他人,挪用資金數量較大又超過了三個月沒有歸還挪用資金的情況或者是雖然沒有超過三個月,但是挪用了公司企業或單位上的大額資金進行了盈利或者非法活動的話,這些行為都會構成挪用資金罪,那麼挪用資金和擠佔資金的區別是什麼呢?關於工作人員發生了挪用或擠佔資金的行為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挪用和擠佔資金行為有什麼關聯性?兩者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上對挪用資金和擠佔資金有着不同的定義

公司企業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賬單上都反映了公司賬目上確實有這筆資金的支出,但是資金的實際支出與賬面支出不同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很難證明工作人員的擠佔資金情況,除非是工作人員將非專項的資金調配給專項資金缺口的這種情況,才會被認定是擠佔資金,不然是難以決斷的,而挪用資金就是工作人員在沒有經過公司企業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員同意的情況下,將財務審批給某專項內容的資金部分或全部使用完,但是使用的用途卻並沒有與該項某專項內容應該有的用途有任何的聯繫或關係。

挪用和擠佔資金有着四個方面的不同:

第一個方面是財務處理方式上的不同,擠佔是指在財務沒有作出處理的情況下公司自己就已經被用了,而挪用是在處理以後資金被挪用的情況;

第二個方面是雙方的違規初衷不同,擠佔資金一般是因為工作人員資金困難所以臨時佔用的一種行為,在工作人員的心中是想等解決問題了以後主動歸還擠佔資金的行為,而挪用資金一般是屬於工作人員沒有能力歸還的資金或者沒有想過歸還的資金;

第三個方面是違規性質不同,擠佔資金的性質相對較小,發生擠佔資金情況以後一般只需要調賬就可以調查清楚,但是挪用自己的性質就比較嚴重了,除了調賬以外還需要追究單位、公司企業的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四個方面就是挪用資金和擠佔資金在貨幣資金對問題金額的影響不同,當貨幣資金大於或等於擠佔金額的時候該工作人員的,擠佔問題就自動消失了,但是挪用資金因為已經做了賬務處理的原因,所以不會因為貨幣資金的變化而對挪用資金產生什麼變化。

擠佔資金和挪用資金因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在很多情況下,這兩種行為的情況都被混為一談。

首先這兩種行為都是沒有按照正規的規定來使用公司的某項資金,或者是超出了公司對某項資金的使用標準,第二個是這兩種因為都違規使用了公司的資金,第三個就是在我國對這兩種行為的處理方式都是要求當事人歸還擠佔或挪用的資金,不可以出現用罰款的方式來代替擠佔資金或挪用資金的退還。所以受這兩種行為既具備一定的相似性,又有着很多的不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