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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試用期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入職試用期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每年的夏季都是新招員工入職的高峯期,廣大應屆畢業生也是第一次步入職場,進入職場的第一課就是關於試用期的相關法律知識。瞭解該知識不僅有利於維護自身的利益,更是讓自己避免簽署不平等用工合同的開始,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瞭解我國關於試用期的法律規定。那麼,入職試用期都有什麼法律規定?詳情請參考下文分析。

1、試用期的時間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往往都要有一個考察和試用的過程,以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互相瞭解、選擇,這個過程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沒有正式員工工資高。

(2)試用期員工隨時可以走人。正式員工工人通知老闆才能走人,否則要賠償老闆的損失。

(3)試用期辭退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

2、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用人單位也不可隨便辭退員工,除非有證據證明所錄用的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呢也不可隨便離職,如果要離職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我國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實施條例。對於試用期,大家一定需要明白的是試用期並不是隨便約定的,是有期限限制的,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而且必須簽署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才有試用期的。所以,如果大家遇到試用期超過六個月的,就不要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