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農民工屬於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中的哪一種?
建築工程領域是農民工的集中的地方,很多勞務派遣公司會安排農民工到工地幹活。同樣,農民工也要和單位簽署勞動合同,這樣當勞動糾紛出現的時候可以做到有據可依。這時就有一個疑問,農民工是屬於派遣工的一種,那麼建築農民工屬於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中的哪一種?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本站小編的説法。
一、建築農民工屬於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中的哪一種?
1、勞務外包公司是用人單位,農民工和勞務分包公司是屬於勞動關係,他跟外包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2、接受農民工外包服務的公司是用工單位,他和農民工是勞務關係
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用工單位,農民工發生工傷,雙方都有賠償義務,一般這種情況發生,首先是要跟社保局打電話報案,然後告知用工和用人單位,進行工傷鑑定,和工傷賠償,工傷保險賠償後的差額部分兩個公司都有責任共同承擔。
二、建築農民工如何就勞務糾紛維權?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説,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三、建築農民工在維權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1、不能及時地維權,往往因為錯過了最佳的時機而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比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時效為60天,因為很多民工不知道這一時間,超過了60天后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就會以超過申訴時效為由進行駁回。
2、很多民工不知道他去哪些部門要求保護自己的權益,按照現在法律的規定,民工的權益遭到侵害,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由於很多民工不知道這些部門的職責,而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相反,部分民工採取一些極端的、違法的行為,不但自己的權益沒有得到維護,反而走上犯罪道路,或者造成自傷自殘。
3、個別勞動部門不能盡職盡責,導致民工對其失去信任,或者因為時間過長,而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如果是農民工被派遣到建築工地,其和勞務公司建立的就是勞務關係,如果是農民工自發到工地幹活的,則應該是和工地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建築農民工屬於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中的哪一種,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是不管哪種情況,農民工的權益受到傷害後,都可以按照勞動法相關條款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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