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區別都有哪些
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混淆,有時候往往是用單位故意造成的。而不懂得兩者區別的勞動者有時候會吃啞巴虧。那麼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區別有哪些呢?如果在“勞務合同”期被辭退怎麼辦呢?想要知道上面問題的朋友,可以認真地閲讀一下下面的文章:
一、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區別都有哪些
1、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
2、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區別。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很大的區別,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調整,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調整。簡而言之,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可以適用法定的經濟補償金,勞務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只能根據合同條款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兩者的區別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2)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二、勞務合同期被辭退怎麼辦
很多單位為了逃避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故意將勞動合同的名稱更改為“勞務合同”,因此在判斷是否屬於勞動關係時不能僅僅依據合同的名稱,還要根據其條款來判斷。如果合同的名稱為“勞務合同”,但根據其條款內容判斷構成“勞動關係”,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具體判斷依據如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如果根據上述標準判斷屬於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照法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法律意識的淡薄而故意混淆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將勞動合同更名為勞務合同,嚴重地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如果您也有同樣地煩惱,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勞動法律師,請他為您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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