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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懲罰性賠償可以怎麼辦?

童工懲罰性賠償可以怎麼辦?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歲卻被單位用來工作的的少年兒童,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對童工的定義和對未成年人的定義是不一樣的,我國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為未成年,十六歲到十八歲的青少年就不算童工了。事實上,現在還很有些單位越過法律的底線去僱傭童工,這時候,我們的社會就需要童工懲罰性賠償來對這些單位嚴懲,從而杜絕僱傭童工的不良行為。

一、懲罰性賠償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又稱示範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目的是在針對被告過去故意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基於收益大於賠償的精心算計,也可以給予懲罰性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同意給予補償性賠償,侵權人只是相當於事後通過賠償補辦手續,但沒有任何風險。

二、童工懲罰性賠償

1、相關法律的制定與獎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2002年9月18日通過)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2、懲處違法公司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等用人單位中,但凡有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的情況的話,從嚴論處,相關主事者及知情包庇者按律法規定從嚴論處。

要達到讓妄圖違反法律僱傭童工的單位想到違法的後果就自覺主動地偃旗息鼓,不敢去僱傭童工的效果,從而一正社會風氣,保護到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365網站的律師期待您的來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