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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可以賠多少

一、懲罰性賠償可以賠多少?

懲罰性賠償可以賠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懲罰性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欺詐是指經營者採用捏造虛假情況、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等手段實施欺騙,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面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欺詐行為主要是

(一)在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中,製作、發佈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廣告;

(二)對商品的價格作虛假表示;

(三)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冒用質量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偽造商品的產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四)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

(五)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六)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七)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面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八)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懲罰性賠償功能

懲罰性賠償是由補償性賠償部分加懲罰性賠償部分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賠償損失的功能外,還有着自己獨特的功能。

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二是對不法行為人的懲罰、遏制功能。

懲罰性賠償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傳統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之最高指導原則在於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俾於賠償之結果,有如損害事故未曾發生者然”,即損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被侵害以前的狀態。懲罰性賠償除了包括體現傳統民法上損害賠償功能的補償性賠償部分外,還包括體現懲罰性質的懲罰性賠償部分,這就突破了傳統民法上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其結果是,受害人因法律的規定,通過懲罰性賠償,獲得了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權利增值。也就是説,懲罰性賠償是一種超過實際損失額而給予的賠償。

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此項功能,有的學者認為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提供補償性賠償對精神損害不能提供的救濟;

第二,在受害人人身受到傷害而損失很難證明的情況下,更充分地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

第三,補償受害人提起訴訟所支付的各種費用。

前面第一方面的體現實際上是最初的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即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替代,而非今天我們所説的懲罰性賠償的功能;第二方面的體現,是因為損失難以證明而採取變通的方法計算損失,其賠償結果只相當於補償性賠償部分,並無懲罰性賠償部分;第三方面的體現,由於有些國家規定對訴訟等費用並不計算在賠償範圍之內,所以是懲罰性賠償超損失賠償功能的體現之一。

有鑑於此,一些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的超損失賠償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二個方面:

第一,補償性部分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予以“等值”賠償,實際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

第二,懲罰性部分在受害人受損範圍之外,提供超損失的賠償,並對受害人在補償性部分不能得到的、受害人為獲得賠償而支付的費用予以補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懲罰性賠償一般就是在做了違法的事情之後賠償了實際的金額之後再次給予懲罰性的金額,對於這個金額一般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一般不會超過法律最高的標準,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會根據實際的條款來進行辦理。

標籤:懲罰性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