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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逃避童工處罰,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怎麼逃避童工處罰,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統共是一類比較特殊的勞動工人,我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權益,要求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杜絕招收這類童工進行勞動,獨具這類事件的發生。下面小編就怎麼逃避童工處罰,都有哪些法律規定。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加強政府管制是解決童工問題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一方面,國家要在制定相關法律的同時完善法律的執行和實施環節,使地方政府在打擊僱傭童工現象的過程中有具體操作的流程,避免一些政府的不作為。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律宣傳,樹立禁止 僱傭童工,保護兒童合法權利的社會價值觀,加強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感教育,從思想上杜絕這一現象。

由於未成年人正處於身體的生長髮育期,因此,國家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明確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即便允許用人單位僱用16週歲至18週歲的未成年人,也非常謹慎,嚴格規定了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並作出了特殊保護規定(勞動法第58、64、65條)。另外,1994年勞動部還專門頒佈了《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具體規定了未成年工的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其中第3條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以上涉及之義務皆為剛性,屬於強制性規範,用人單位必須履行。而當事企業不僅涉及非法使用童工,其中不斷增加勞動強度和使用暴力,或許還觸犯到強迫勞動罪和故意傷害罪等刑法規定。

勞動法第85條賦予縣級以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使用童工的職責,除了勞動行政部門,《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5條還賦予公安、工商、教育、衞生等部門監督檢查、維護未成年工合法利益的職責;勞動法第94、95條、《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12、15條規定了對非法招用童工的用人單位的懲治手段;《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7條則規定了對介紹童工就業的“中介”的懲治辦法;對視頻中拐騙童工的情形,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約束。

怎麼逃避童工處罰,都有哪些法律規定。我國對招收童工進行工作的相關單位的處罰標準有着明確的規定,對相關的企業予以嚴厲的處罰。若對這類人員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我國的相關部門還應追究這類人員的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