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要雙倍工資嗎?
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中,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有這樣才能讓雙方具有法律上的勞動關係,同時也能更好的降低雙方的風險,穩定雙方的勞動關係,讓雙方的權利都能夠得到應有的保障,關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要雙倍工資嗎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要雙倍工資嗎?
(一)在1個月內的,不管誰不願意籤均不需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本站小編認為,在此期間,單位不願簽訂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雖然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構成違法解除,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超過1個月不滿1年的,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要看誰不願意簽訂。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6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本站小編認為,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簽訂的話,不僅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且如果用人單位要終止勞動關係,則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滿1年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終止雙方的用工關係。
勞資雙方滿1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勞資雙方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如果以勞動者不願意補籤合同單方解除的話,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而應支付賠償金。
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如何證明與公司的勞動關係: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2、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要雙倍工資嗎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如果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勞動關係的雙方是都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離開用人單位,同時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是不需要賠償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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