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
一、沒有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滿一年的前一日。
此外,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仍應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未續訂的仍應支付兩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時間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的有關規定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基於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司法實踐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從期滿之日開始進行計算。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了的話,用人單位如果降低了相關合同約定條件的話,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賠償金。如果維持了原合同的約定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可以不用賠付相關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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