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因為疫情工資怎麼發
一、用人單位因為疫情工資怎麼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二、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單位不給發工資該如何維權?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三、參與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員,一天有多少臨時性工作補助?
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為:直接接觸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衞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
勞動關係及社會秩序因為疫情的原因已經造成了一定的衝擊,事實上在疫情還沒有正式過去之前,很多用人單位已經迫於實質性的原因必須要裁員了。所以儘管國家規定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該付工資,但實際操作起來企業肯定也有一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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