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復工但因為疫情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一、已經復工但因為疫情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首先勞動者可以先收集在家上班的證據,比如單位發的通知或者勞動者提交的工作內容等證明勞動者實際上班,單位如果沒有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用人單位未根據防疫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春節假期休假的,加班費按1月25日至27日三個法定節假日勞動報酬的300%支付。其他春節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補休的,按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 延期復工屬於停工期,而不是春節假期。對於依法停工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基於政府的緊急措施而無需提供勞動給付義務。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20年1月24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停工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二、疫情延遲復工,導致公司無法按時支付員工工資,企業是否需承擔責任?
如確因疫情導致公司確有無法克服的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不承擔逾期支付責任。但需與員工説明情況,並在阻礙因素消除後儘快支付,以儘量減少勞資糾紛,但公司也不得故意以疫情造成困難為由拒絕支付員工工資,發生爭議時,公司也需要對疫情導致無法克服的困難承擔舉證責任。
三、疫情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特殊人羣,工資如何支付?
1、 對於被隔離觀察、被採取隔離措施或者被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根據各地的規定,應當視為員工正常工作、支付全額工資;
2、對於被確診為新型肺炎的員工,其醫療期內享受醫療期待遇,企業需要支付病假工資(此處“醫療期”係指隔離治療解除後,員工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需要繼續治療的期間);
3、 對於被隔離觀察、被採取隔離措施或者被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不得因未提供勞動而剋扣薪資,或者擅自適用“病假工資”標準;
4、 “醫療期”的認定及工資標準應遵守地方政策規定予以執行。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相對應的向後推遲發工資的時間也可以理解,但為了避免造成勞資糾紛,決定向後推遲發工資的也一定要及時的跟職工進行溝通。如果用人單位推遲發工資的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其實不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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