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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職工勞動時間的工資該怎麼算

延長職工勞動時間的工資該怎麼算

延長職工勞動時間説的通俗點也就是公司安排職工在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的一種行為,此時職工享有拒絕加班安排的權利,但如果聽從了公司的安排,那麼就可以向單位所要加班工資。此時延長職工勞動時間的工資該怎麼算?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早在1982年4月,國務院在《關於嚴格控制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中規定:

在法定節日內,企業職工因生產(工作)上的特殊需要,經企業領導批准,進行加班以後,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發給加班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200%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當天完成定額的規定的計件單價發給應得的計件工資外,再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100%發給加班工資。

在公休假日內加班,原則上不發給加班工資,只給以同等時間補休,少數人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確實不能補休的,才發加班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工資標準的100%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發給應得的計件工資,不發加班工資。

生產任務不足或者沒有按計劃完成生產任務的企業,為了突擊完成任務或者突擊完成臨時承攬的生產任務而加班的,一般不得發放加班工資。

職工加班加點後補休時間,由企業在保證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條件下及時安排,不得拖延過長,也不得隨意改發加班工資。

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點,只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點工資,也不準將加點工時累計發給加班工資。

此時由於是公司安排的,因此就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當然,出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同時也規定了一般情況下每天安排加班不能超過1個小時,特殊情況不能超過3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