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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員工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如何計算

延長員工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如何計算

工作中,用人單位延長員工工作時間,其實也就是安排員工加班,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要是聽從單位加班要求的話,則可以向單位主張加班工資。那此時延長員工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如何計算?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怎麼算?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早在1982年4月,國務院在《關於嚴格控制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中規定:

在法定節日內,企業職工因生產(工作)上的特殊需要,經企業領導批准,進行加班以後,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發給加班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200%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當天完成定額的規定的計件單價發給應得的計件工資外,再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100%發給加班工資。

在公休假日內加班,原則上不發給加班工資,只給以同等時間補休,少數人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確實不能補休的,才發加班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工資標準的100%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發給應得的計件工資,不發加班工資。

生產任務不足或者沒有按計劃完成生產任務的企業,為了突擊完成任務或者突擊完成臨時承攬的生產任務而加班的,一般不得發放加班工資。

職工加班加點後補休時間,由企業在保證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條件下及時安排,不得拖延過長,也不得隨意改發加班工資。

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點,只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點工資,也不準將加點工時累計發給加班工資。

二、離職工資應該如何結算?

其實大家都明白當想要換工作的時候可能只有工資會牽絆着我們。很多職場人都不知道離職工資到底是怎麼算的。其實離職工資的算法分兩種情況。

如果合同沒有到期,自己就想換個工作,主動辭職肯定是沒有其它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在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話,提出辭職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方法可以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必須提前3日通知公司,才可以離職,沒簽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離職,要求公司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從次月開始的雙倍工資、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勞動者也可以跟公司協商,給予足額應得工資,放棄補償,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準備好證據,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等。

勞動者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則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使勞動者被動離職的,勞動者還可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若此時不清楚該如何維權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你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