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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冒理療器械歸那個部門管理?

一、生產銷售假冒理療器械歸那個部門管理?

生產銷售假冒理療器械歸那個部門管理?

經營假冒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藥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等產品,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粧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一般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關於產品質量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有關行業標準規則等。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製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至於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綜上所述,現場市場上理療市場很大,有一些不法分子生產銷售假冒的,給羣眾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對於這種違法行為,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直接責任部門,要展開調查,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條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屬於犯罪,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