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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傷認定申請書,用人單位應該怎麼辦?

不服工傷認定申請書 用人單位應該怎麼辦?

在現代社會裏,工傷糾紛很常見。很多人都知道遭遇工傷後都要去進行工傷認定,但是很多人也會對工傷認定的結果不滿,那麼如果不服工傷認定申請書 用人單位應該如何申訴呢?怎樣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這方面的資料,來為大家解答疑惑。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一、對《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的救濟

(一)行政複議:

(1)申請人—

①用人單位;

②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③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3)行政複議機關—

①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

②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4)申請複議期限—

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

②對工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③逾期不作工傷認定:期滿後60日。

(5)複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①複議申請書。

②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③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6)行政複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

(7)行政複議的審理與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

(二)行政訴訟:

1、受理的三種情況:

①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② 對行政複議不服。

③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

2、起訴期限:

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經複議的為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救濟

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後,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在這裏,需要注意三點:

(1)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指的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工傷職工所屬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能力鑑定的初次申請是他們中的一方所提出時,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未提出初次申請的他方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也應當有權提出再次鑑定申請,這是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2)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勞動仲裁或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這種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範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只能通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來尋求救濟。

(3)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對此,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不得再次申請鑑定,亦不得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就再次鑑定申請作出最終的鑑定結論後,應當履行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送達義務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是不服工傷認定申請書 用人單位可以採取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如果是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又是另當別論。當然,大家要根據自身具體的案例來具體分析,倘若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諮詢我們的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