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認怎麼辦?
一、個人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認怎麼辦?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即使用人單位不承認是工傷,不願意向社會保障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此時受傷的職工或其家屬也是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只不過要注意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最好不要超過規定的期限申請進行認定。
員工受傷:
1、由公司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公司沒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以下情形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當勞動者發生了工傷意外事故後也是需要到相關部門申請認定,然後勞動管理部門也是會對提交申請後的15天內進行審核,如果説材料真實並且符合工傷認定標準時也是會做出認定決定,如果説材料有不完整或者是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的情況,也是會及時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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