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廣東XX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陳XX,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陽山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吳XX、李雪羣,均為廣東萬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廣東XX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XX802房。
法定代表人:周XX,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陽山XX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清遠市陽山縣城南工業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陳XX因與被申請人廣東XX公司(以下簡稱冠粵XX)、陽山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雲中法民三終字第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XX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認定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XX公司和用工單位冠粵XX形成勞務分包關係有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XX公司和冠粵XX均應對我的工傷保險待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根據陳XX申請再審的理由,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為冠粵XX應否與XX公司一同對陳XX的工傷保險待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冠粵XX與XX公司簽訂的《混凝土施工班組勞務分包合同》,冠粵XX將其承建工程的部分施工內容分包給XX公司完成,雙方對分包範圍、工作內容、工程款支付等事項作了明確約定,其中約定XX公司應按時向其管理的員工發放工資,冠粵XX對此予以監督。根據XX公司的陳述、考勤記錄以及證人證言,冠粵XX既沒有直接安排陳XX的工作,亦未對其進行考勤、工資發放或其他相關管理工作,而冠粵XX就XX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向其支付工程款,而非僅支付工人工資。據此,二審判決認定冠粵XX與XX公司形成勞務分包關係,XX公司與陳XX形成勞動關係,冠粵XX與陳XX不存在勞動關係,從而確認冠粵XX無需對陳XX的工傷事故承擔連帶責任,符合客觀實際。陳XX申請再審缺乏充分理據,本院對其再審申請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XX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強 弘
審判員 孫桂宏
審判員 黃立嶸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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