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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X與竇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聖X,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

聖X與竇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夏X,安徽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湯志平,安徽XX律師。

被告:竇XX,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

原告聖X與被告竇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1月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聖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夏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竇XX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聖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竇XX立即支付34700元的工程款及資金佔用費用(資金佔用費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6%計算,從2015年2月12日起算至欠款還清之日止)。

事實和理由:聖X於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在安徽省XX公司承建的位於合肥高新區望江西路與浮山路交口的安徽XX公司2#樓、3#樓廠房項目,承接了基礎拉土工程施工。聖X共計完成了88000元的工作量。後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胡XX以安徽滬浦2#、3#項目部名義向聖X出具欠條。2015年2月、3月,竇XX先後支付了5萬元工程款,但剩餘34700元遲遲未予支付。後聖X於2016年3月1日起訴至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該項目實際施工人竇XX在法院重新出具欠條,並承諾在2016年9月15日前清償所有債務。但竇XX至今未予支付。被告竇XX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聖X於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為安徽省XX公司承建的位於合肥高新區望江西路與浮山路交口的安徽XX公司2#樓、3#樓廠房項目提供基礎拉土工程施工。聖X共計完成了88000元的工作量。後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胡XX以安徽滬浦2#、3#項目部名義向聖X出具欠條。2015年2月、3月,竇XX先後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餘34700元遲遲未予支付。後聖X於2016年3月28日起訴至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訴請要求安徽省XX公司、胡XX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後該項目實際施工人竇XX重新出具欠條,內容為:“今欠到聖X滬浦公司工地2#、3#廠房土方工程款34700元(注在2016年9月15日前付清),備註:胡XX系竇XX安排在現場的管理人員,胡XX於2015年2月12日出具的欠條自行作廢,欠款金額以竇XX出具為準”,所落欠款人為竇XX。欠條出具後,聖X申請撤訴,後竇XX未予以支付。

本院認為:聖X為安徽XX公司2#樓、3#樓廠房項目提供基礎拉土工程施工,實際施工人竇XX對此予以認可,並向其出具了工程款《欠條》。故竇XX應向聖X支付工程款34700元。關於資金佔用損失,胡XX雖於2015年2月12日向聖X出具欠條,但欠條並未約定付款期限。聖X雖訴請要求胡XX、安徽省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並未直接要求竇XX個人對工程款進行支付。竇XX出具的《欠條》亦僅明確工程款數額,並未對前期資金佔用損失進行確認。故竇XX應自2016年9月16日,以347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標準向聖X支付資金佔用損失,聖X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竇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聖X支付工程款34700元及資金佔用損失(自2016年9月16日起,以347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標準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聖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6元,由被告竇XX負擔,公告費800元(以實際發生為準),由竇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宗欣

人民陪審員  王勁鬆

人民陪審員  王永清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孫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