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試用期提離職

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試用期期間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適應不了工作,建議實話實説,譬如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試用期提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