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提前幾天告知
試用期是指在工作中並沒轉正的時候,但是在試用期的過程中也不是隨意的想走就走的,也需要提前的告知,否則也屬於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試用期離職提前幾天告知的建議,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此規定,勞動者若是想在試用期內“跳槽”,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不能隨時捲鋪蓋就走人。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職業口碑、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應估算你手頭的工作,儘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不過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離開試用期單位需要提前三天告知,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試用期離職提前幾天告知的總結,希望小編的總結能夠幫助到大家,以後千萬不要觸犯類似的問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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