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要提前幾天
一、試用期離職要提前幾天
提前3天通知公司即可。在試用期離職,根據《勞動法》提前3天通知公司即可。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注意什麼問題
用郵件的方式辭職是不行的,郵件通常沒有證據的作用,且郵件保留在企業的服務器裏,離職員工不容易提取證明。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辭職信給了企業,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可以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如果這個不太容易辦到,那隻能用人證,人證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為人證一般是企業的同事,法庭可以認為是利益相關者。
從相關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勞動者要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話,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此時,試用期內工作的天數,單位還是應該按照約定計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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