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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提交離職扣工資怎麼辦

一、試用期提交離職扣工資怎麼辦

試用期提交離職扣工資怎麼辦

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3天停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試用期辭職要辦離職證明嗎

需要。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而用人單位也要義務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開具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離職的時候一定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該單位的員工,社保中心不會受理你的任何請求,無論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均需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起碼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通知書。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勞動者試用期沒過就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為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開具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也按照單位要求交接了工作,辦理了手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在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時候一次付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