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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病假期間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尚處病假期間,如果勞動者的病假期間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醫療期,那麼,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如果勞動者的病假期間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醫療期,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在病假期間,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病假期間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