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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信用證與銀行承兑匯票的區別有哪些

銀行承兑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承兑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是我國《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的“三票一卡三方式”中的一種,在經濟活動中有很強的支付和結算功能,是企業客户經常使用的一種結算工具:國內信用證是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國內信用證條款單據支付的書面承諾,是人民銀行為適應國內貿易活動的需要而推出,用於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的又一項支付結算工具。

國內信用證與銀行承兑匯票的區別有哪些

銀行承兑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的區別

(一)兩者格式和記載的內容不同

銀行承兑匯票屬於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國內信用證是《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明確的結算方式,兩者的格式都由人民銀行統一規定,但具體內容大不相同。銀行承兑匯票上的必須記載事項有“表明銀行承兑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而信用證上的要素相對較多,除了相應的當事人名稱、賬號、金額等要素外,還有對貨物的詳細描述,以及對賣方提供單據的具體要求等。

(二)兩者所體現的內在結算方式不同

國內信用證體現的是單款對流的方式,銀行承兑匯票體現的是貨款對流的方式。在國內信用證項下的商品交易,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賣方向承運人提供貨物後獲得運輸單據(憑單交貨),再將全套單據(包括代表物權的單據如貨物提單、商業發票等)交給銀行,由銀行辦理託收(或向銀行辦理議付),買方向通知行付款贖單(憑單付款)。而銀行承兑匯票項下的商品交易通常採用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即買方向賣方交付票據(通過背書方式),賣方驗票後交貨。

(三)兩者對各自項下商品交易的要求和約束不同

雖然申請辦理銀行承兑匯票時,銀行要求申請人提供雙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證申請人在獲得銀行承兑匯票後,真正用這張票去履行該筆合同。通常,銀行在作出承兑後,不再去管匯票的流向和其實際的用途,只是到期負責支付匯票款項。目前,利用銀行承兑匯票資金炒作股票,已成為不法企業申請辦理銀票的用途之一。而國內信用證中的很多條款都是根據合同條,款來繕制(開立)的,如對貨物品質、數量,包裝、裝運期限等的要求,對代表物權單據的要求等,都要求賣方必須履行合同,生產出合同要求的產品,按規定的時間裝運並取得相應的單據後,才可以辦理託收,獲得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同時,買方必須持有賣方提供的履行合同後所獲得並滿足信用證要求的相關單據,才能到其開户銀行辦理議付,議付銀行也必須將信用證連同全套單據向開證行(或指定銀行)辦理託收,而銀行承兑匯票貼現時,受理銀行雖然要求提供能夠證明該銀票項下的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包括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税發票和貨運單據),但貼現銀行到期辦理委託收款時不再需要附這些證明單據。實際上,只要保證匯票本身的真實性和背書連續,承兑銀行就必須付款。實際工作中,大多數銀行在辦理銀行承兑匯票貼現時,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對增值税發票、運輸單據的審查往往只是流於形式。因此,兩者雖然都要求有貿易背景,相比之下國內信用證更加強調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實性。

(四)兩者的流轉方式不同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流通。銀行承兑匯票由出票人簽發,銀行承兑後便可交給承兑申請人,由其自由轉讓。在承兑行向對方銀行辦理委託收款的過程中,票據是脱離銀行在外部運作的,這樣就很容易被偽造、變造、克隆,給正當的持票人正常收款帶來困難,同時使銀行資金安全受到威脅,同時,在目前我國的經濟環境中,企業社會信用的普遍低下,經濟從業人員專業知識的貧乏都會直接影響到票據流通的質量,現實生活中由於背書中的某一手章蓋錯了、蓋的位置不對,最終影響最後持票人到期收不到款的情況比比皆是。由於銀行誤收克隆匯票,導致資金損失的也是屢見不鮮。而《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第二條規定“……信用證是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可見信用證(無論是電開還是信開)由開證行開出後就直接交給對方銀行(通知行),信用證在整個流轉過程中沒有流出銀行系統,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信用證及相關單據被篡改變造的風險,保證收款的安全。

(五)兩者的付款條件和付款期限不同

銀行承兑匯票是銀行到期無條件付款,承兑銀行見到到期的銀行承兑匯票後,只要審核匯票背書連續及匯票的真實性後即可付款:而國內信用證開證(議付)行必須審核信用證及其所附單據,保證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後方可付款。銀行承兑匯票一般都是在匯票到期日由承兑銀行支付款項,而國內信用證的付款期限可分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兩者都要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即期付款是指開證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後,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項(一般是在五個工作日內),延期付款是指在貨物發運日後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國內信用證和銀行承兑匯票不同,它沒有到期日的概念,隨到隨付。

另外,國內信用證可以根據買方,或者賣方的要求進行修改,往往是貿易雙方對合同上的條款進行了修改,相應地對信用證上的條款也進行修改,甚至修改信用證金額,這就給交易雙方帶來了方便。而銀行承兑匯票上的金額不能進行修改,也不能對部分金額進行背書轉讓,只能以此金額最終辦理結算。這也是一些客户將大額銀行承兑匯票質押給銀行,重新籤開若干小額承兑匯票用於不同用途支付的主要原因。

(六)客户負擔的費用不同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客户申請辦理銀行承兑匯票只要交納萬分之五的手續費,辦理貼現時不須再交納手續費,而國內信用證由於手續比較複雜,在整個業務環節,客户要交納相對較多的費用。《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中要求,客户在申請開證時,要交納開證手續費(按開證金額的0.15%收取,最低100元);申請修改信用證時,按每筆100元交納修改手續費,增額修改的,對增額部分按開證手續費標準收取,最少不低於100元,不另收修改手續費;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時,受益人交納通知手續費每筆50元;受益人辦理議付時,按議付金額0.1%交納議付手續費。

以上通過對銀行承兑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的比較可以看出,銀行承兑匯票和國內信用證兩者都是支付結算工具,都有短期融資功能,又各有特點。銀行承兑匯票從轉讓流通、最終付款方面顯得比較靈活,而國內信用證將買賣雙方合同中的彼此約束和貨款支付緊密聯繫在一起,可以有效避免雙方收款不發貨、收貨不付款的現象,從而保證合同的履行。使用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結合兩種結算方式的特點,揚長避短,靈活選擇,滿足結算需要。

中行上海分行結算業務處國內信用證專家錢衞平介紹説,中資企業完全可以改變傳統思維方式,嘗試選擇具有融資功能的國內信用證作為結算工具,因為國內信用證具有三大優勢:剛開始貿易往來的雙方可以通過單證進行約束,由銀行進行單證的審核,並由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交易安全將得到保障;買方可以利用在開證銀行的授信額度來開立延期付款信用證,提取貨物,用銷售收入來支付國內信用證款項,不佔用自有資金,優化了資金使用效率;賣方按規定發貨後應收帳款可轉換為銀行信用保障,可以杜絕拖欠、壞帳。

如果在合同期內有緊急資金需求,可向通知行提出議付申請,通知行將按照當期人民幣貼現利率辦理融資,即扣除未到合同期限的資金利息,將貨款提前支付給賣方,而該貼現利率低於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從而賣方可以少支付資金成本。

綜上所訴,關於國內信用證與銀行承兑匯票的區別有哪些的問題,主要包括了六個方面的內容,國內信用證與銀行承兑匯票這兩者雖然不僅在票據上內容不同,結算方式不同,結算期限也不同,而且各方承擔的費用也不同,但是兩者都是一種常見的支付結算工具,各有自己的特點。因此,買賣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