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金融服務 > 網絡貸款

房屋抵押貸款的辦理審查不嚴有風險

銀行在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業務的時候必須要嚴格按照審查程序執行,不僅要合理確定貸款年限、設定抵押率,還要仔細核查抵押人是否為真實所有人、抵押物有無權利瑕疵,避免因自身審查不嚴而出現風險,這樣才能夠確保貸款安全。

房屋抵押貸款的辦理審查不嚴有風險

【案情介紹】

2005年6月,王某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一套房屋,價款為50萬元,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付款後由於該公司原因未辦理產權登記及備案登記。2006年8月,該公司為了融資需要,提供一份註明該套房屋買受人為李某的買賣合同,向A商業銀行申請40萬元的按揭貸款,並將該房屋抵押,李某在相關借款合同及抵押文件上簽字,該公司提供書面擔保。A商業銀行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期房抵押證明,在沒有仔細核查房屋實際情況下,將40萬元打入該公司的賬户,由該公司直接支配使用。在此期間,該公司償還了部分借款本息,而李某並未佔用該套房屋,也未使用該筆借款。2008年10月開始,該公司由於資金困難,尚未歸還銀行的借款本息。

問:1、李某與A商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如合同無效,將會產生怎樣的法律效果?

2、李某在此過程中是否有過錯,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3、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李某採用虛假合同形式套取銀行貸款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

【案情焦點】

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相應的法律效果。

【名詞解釋】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案情分析】

李某與A商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應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向該銀行返還本金及利息。李某雖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但並未實際購買房屋,該公司以自己名義與李某簽訂虛假合同,使得李某具備貸款條件,其真實目的為利用虛假房屋買賣關係套取銀行貸款。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因此,李某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同時由於該公司利用房屋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實際佔用銀行貸款,雖名義上為房屋出賣人和借款擔保人,但實際上是借款人,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該公司作為實際使用人應當返還所欠貸款本金及利息。

李某在此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在過錯範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李某利用虛假借款人的身份,提供相應證件,配合該公司套取銀行貸款,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應當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該公司與李某採用虛假合同形式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涉嫌騙取貸款罪。根據《刑法》第175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本案中,該公司與李某在明知房屋為他人購買的情形下,利用虛假的買賣房屋合同騙取銀行貸款,如造成銀行貸款本息不能收回的損失在二十萬元以上,將涉嫌構成騙取貸款罪,應當予以移送。

從實際發生過的案例當中我們可以吸取到很多經驗教訓,這些都是別人付出過巨大代價總結出來的,本站小編希望總結出來的案例分析能夠對各位有所幫助,讓大家不會重蹈覆轍。